环境标准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木质板材 HJBZ37-1999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人造板材和木地板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则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刨花板、胶合板、纤维板、细木工板、复合板、竹质人造板以及其它非木材人造板等人造板材和主要以木质材料为基础加工制造的地板。
  2、定义
  木质材料:以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或天然实木板材等木质基材为主的材料。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以专用纸浸渍氨基树脂,并干燥到一定固化程度,铺装在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硬质纤维板等人造板基材表面,经热压而成的装饰板材。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以天然木质装饰面材料、以胶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和硬质纤维板为基材制成的未经涂饰加工的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3、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技术内容
   4.1 人造板材中甲醛释放量应小于0.20mg/m3。
   4.2 木地板中甲醛释放量应小于0.12mg/m3。
   4.3 木地板所使用的涂料必须是紫外光固化涂料。
  5、检测方法
   5.1 人造板材和木地板中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按附录A进行。
   5.2 技术内容4.3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来完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9-06-23批准 1999-06-23实施
  附加说明: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技术要求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国家人造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共同负责起草
  附录A(标准的附录) 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方法
   A.1 实验条件
   仪器与设备
    鼓风干燥箱:103±2℃
    天平:精度±0.01g
    样品处理房:温度23±2℃ 相对湿度50±5% 内部空气循环系统
    气候箱的实验条件
    体积1±0.001m3,温度23±5℃,相对湿度50±2%,箱体尺寸:深0.7m×高1m×宽1.5m 气候箱外接设备
    空气过滤器、恒温恒湿装置、纪录仪、气量调节仪、气泵、气体流量计、吸收瓶。
   A.2 实验步骤
    A.2.1 实验中所用样品必须为30天内生产的产品,否则所测结果无效。
    A.2.2 切割距板边至少50mm,长1m,宽0.5m的试样,切割后边部用铝箔胶带密封样品,没有密封的面积是0.5±0.01m2。
    A.2.3 样品垂直放入气候箱内,气候条件和空气变换率按仪器设备条款所述,检验过程中 ,从气候箱中抽出空气样品来检测甲醛释放量,气候箱内空气中甲醛浓度达到稳定状态时,检验完成,甲醛含量用化学分析方法测定。检验报告中"气候箱值"以两个最后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来表示。
主办单位:
沈阳市绿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技术支持:
沈阳市信息港网络数据中心 沈阳市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