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造纸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广东省造纸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爱舍墙纸有限公司、广东江门裕华墙纸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松、李兰芬、马学逵、陈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全国造纸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壁纸中的重金属(或其他)元素、氯乙烯单体及甲醛三种有害物质的限量、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615--1984 聚氯乙烯树脂中残留氯乙烯单体含量测定方法 GB/T 10342 纸张的包装和标志 GB/T 10739 纸浆、纸和纸板试样处理与试验的标准大气(eqv ISO 187 1984)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壁纸 wallpapers 主要以纸为基材,通过胶粘剂贴于墙面或天花板上的装饰材料,不包括墙毡及其他类似的墙挂。 4 要求 壁纸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表1规定。
5 试样的采取、制备和预处理 5.1 以同一品种、同一配方、同一工艺的壁纸为一批,每批量不多于5000㎡。 5.3 距壁纸端部1m以外每隔1m切取1m长、全幅宽的样品若干张。 5.4 在样品上均匀切取(30±1)mm宽,(50±1)mm长的试样若干,试样的宽度方向应与卷筒壁纸的纵向相一致。从所有样品上切取至少150个长方形试样。 5.5 通过目测法选取70个涂层最多或者颜色最深的长方形试样,按GB/T 10739进行试样处理。处理后,其中的50个试样用于测定甲醛含量;另20个试样分为两组,每组各10个,分别切成约6mm×6mm的正方形,一组用于测定重金属(或其他)元素,另一组用于测定氯乙烯单体的含量。 6 试验方法 6.1 重金属(或其他)元素含量的测定 6.1.1 原理 在规定的条件下,将试样中的可溶性有害元素萃取出来,测定萃取液中重金属(或其他)元素的含量。 6.1.2 试剂 在分析中如没有特别注明,只使用分析纯的试剂和蒸馏水或去(脱)离子水。 6.1.2.1 盐酸(HCI)溶液.(0.07±0.005)mol/L。 6.1.2.2 盐酸(HCI)溶液.(2±0.1)mol/L。 6.1.3 仪器 6.1.3.1 常用的实验室设备和玻璃器皿。 6.1.3.2 PH计,精确到±0.2PH值。 6.1.3.3 磁力搅拌器,转速(1000±10)r/min。 6.1.3.4 烘箱,能够保持温度为(37±2)`C。 6.1.3.5 带0.45μm的微孔膜。 6.1.3.6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6.1.3.7 ICP感藕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计。 6.1.4 实验步骤 6.1.4.1 萃取方法 精确称为1g(准确至0.0001g)小正方形试样放入容积为100mL的玻璃容器中,然后加入(50±0.1)mL的0.07mol/L盐酸,摇荡1min,测定溶液的pH值。 如果pH>1.5,边摇荡边逐滴加入2mol/L盐酸,直至pH在1.0-1.5之间。 6.1.4.2 可以采用下列两种方法进行测定,仲裁时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进行; b) ICP感藕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分光光度法。 6.1.5 结果计算 按式(1)计算出每种重金属(或其他)元素在试样中的含量,以mg/kg表示。 R=c/m×50 ……………………(1) R——被测试样的重金属(或其他)元素的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c——重金属(或其他)元素在萃取液中的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m——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测试结果需经式(2)修正后作为分析结果报出,并修约至小数点后第3位。 ——修正后被测试样的重金属(或其他)元素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R——被测试样的重金属(或其他)元素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T——修正因子(见表2)。
例如:测得铅的结果是120mg/kg,相应的修正因子T是0.3,修正后的分析结果是: 1mL甲醛溶液置于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1000mL,并按以下步骤进行标定。 吸取20mL稀释后的甲醛溶液A,与25mL碘溶液和10mL氢氧化钠溶液混合,入在暗处保存15min,再加入15mL硫酸溶液。用硫代硫酸钠溶液反滴定过量的碘,接近滴定终点时,加几滴淀粉溶液作为指示剂。用20mL水作空白平行试验 6.3.4.2
甲醛标准溶液B
6.3.6 装置 6.3.7.2 用50mL的移液管将50mL水加入1000mL的广口瓶中。拧紧瓶盖密封,并将广口瓶移入(40±2)`C的烘箱中保持24h。 6.3.7.5 在每一容量瓶中分别加入10mL乙酰丙酮溶液和10mL醋酸胺溶液,盖紧瓶盖并摇晃。 6.3.7.6 将各个容量瓶放在(40±2)`C的水浴中加热15min后,从水浴中移出并放至暗处,在室温下冷却1h。 6.3.7.7 参照水的空白试验,用分光光度计测量在410nm-415nm波长时容量瓶中溶液的最大吸光度;或参照水的空白试验,用光程长为10mm的石英样品池测量波长500nm-510nm时容量瓶中溶液的荧火值。 6.3.7.8 按试验的相同步骤做一平行空白试验。 6.3.7.9 绘制与甲醛校准溶液浓度相对应的吸光度或荧光值的曲线图。并根据吸光度或荧光值从曲线图上读取样品释放出的甲醛浓度。 6.3.8 结果计算 用曲线图上读取的样品的甲醛浓度值减去平行空白试验中的甲醛的浓度值,即为光谱测量结果c。 按式(4)计算试样在24h内释放出的甲醛量,以mg/kg表示,修约至整数。 G=50×(c/m) ……………………(4) 式中: G——从壁纸中释放出的甲醛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c——经空白试验校正的光谱测量结果,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g/mL); m——挂在吊钩上的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7 检验规则 7.1 本标准所列的全部限量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7.2 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产品异地生产时; ——生产配方、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客户提出要求时。 7.4 检验结果的判定 若所有的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的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若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规定,应从原批中随机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全项复验。若复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若复验结果仍未达到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8 包装标志 壁纸应用非聚氯乙烯塑料薄膜进行包装,其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0342 中的规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