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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4.1中表1、表2、表3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该国家标准,过渡期6个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国家标准的产品。 本标准有害物质释放限量的A级与美国地毯协会(CRI)室内空气质量(IAQ)测试工程关于对地毯等产品有害物质评价及限量的规定一致,考虑我国国情,增加B级,适当放宽"限量"要求。 本标准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4-苯基环己烯、丁基羟基甲苯、2-乙基己醇的测试方法采用ISO/DIS 16000-6:1999《室内空气第6部分——室内易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和ISO 16017-1:2000《室内空气、环境空气和工作场所空气--利用吸附管/热解吸/毛细管气相色谱仪进行取样和分析》中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任选其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地毯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南开大学、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学环境医学研究所,山东威海海马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要人:张玉芬、李孝文、刘洪亮、白志鹏、袭著革、张波、宁淑英、陈贵生、武淑文、刘洪运、马永民、贾纯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测试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或销售的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516-1995 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052-1995 车间空气中苯乙烯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GB/T 18204.26-2000 公共场所空所中甲醛测定方法 ISO/DIS 16000-6:1999 室内空气 第6部分--室内易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ISO/ 16017-1:2000 室内空气、环境空气和工作场空气--利用吸附管/热解吸/毛细管气相色谱仪进行取样和分析。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用气相色谱非极性柱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并包括它们在内的已知和未知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2 空气交换率 air exchange rate 每小时进入舱内清新空气的体积和舱内有效的容积之比,单位为小时负一次方。 3.3 材料/舱负荷比 product loading factor 试样的暴露表面积和舱内有效的容积之比,单位为平方米每立方米。 3.4 空气流速 air velocity 要求试样表面的空气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4 要求 4.1 限量及分级规定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应分别符合表1、表2、表3、的规定。 A级为环保型产品,B级为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合格产品。
4.2 标签标识 在产品标签上,应标识产品有害物质释放限量的级别。 5.1 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测试方法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5.2 有害物质分析方法按表4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抽样 以批为单位随机抽样,其批量大小和样本大小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 6.2 判定和复验规则 6.2.1 产品的分级按本标准4.1规定进行判定。 6.2.2 型式检验抽验产品如果"限量"超标,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2.3 凡经改变工艺和配方的新产品必须按本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 6.2.4 检验项目中只有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对该批产品加倍复验。如全部复验合格则可以判家该批产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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